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2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4196003260019,汉族,干部,住望奎县二街6委12组468号。
被执行人:望奎县工业工程建筑公司。
法琮代表人:翟有辉,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望奎县工业工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黑1221执1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尉静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