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科华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仁药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鄂科华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4484号
原告:上海同仁药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灵四路48号甲206-2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巍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鄂科华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瑶苑省农科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登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仁药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科华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同仁药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鄂科华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仁药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仁药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北鄂科华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上海同仁药业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董曼
书记员徐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