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46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84606686M,住所地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占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618978980,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坑李家村西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李保松。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6546.4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案款93177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