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662号之二
原告: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84606686M,住所地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被告:**连,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被告:肖传京,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被告:宗瑞玲,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原告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连、肖传京、宗瑞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