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6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84606686M,住所地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被申请人:***,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被申请人:肖传京,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被申请人:宗瑞玲,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申请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传京、宗瑞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豫0182民初36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肖传京、宗瑞玲的银行存款104752.4元,或者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肖传京、宗瑞玲的银行存款104752.4元的冻结,以及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费1044元,由申请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