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39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84606686M。
法定代表人:刘占民。
委托人:王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LPRTR2F,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东岗村西沟组。
法定代表人:白超锋。
被执行人:白超锋,男,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
关于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与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白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2执3959号,执行标的2806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警示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到院接受询问,经询问被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0年11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白超锋、***名下有房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1、于2020年9月21日前往郑州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A×××**、豫A×××**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
2、于2020年9月9日前往中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午县解放路南段东侧公路段家属院1#楼3单元4层东户1幢3单元4号(证号:ZM23513)房产一套进行了财产保全,该查封为轮候查封;
3、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柳工装载机机型为SL56H(CHSE56HLJJB000358)、机型为SL56H(CHSE56HPJB000359)进行了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对扣押的装载机暂不处置;
4、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白超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7687.48元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现所在地的周边群众、走访、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0年11月26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8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37687.48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显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