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12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84606686M,住所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贾莉莉,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澹鹏伟,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吕知祥,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贾莉莉、澹鹏伟、吕知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豫0182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贾莉莉、澹鹏伟、吕知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435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现被申请人***、贾莉莉、澹鹏伟、吕知祥履行了支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莉莉、澹鹏伟、吕知祥名下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予以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贾莉莉、澹鹏伟、吕知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4350元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