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8480号





申请人: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冬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付晶晶。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156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青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青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156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燕枫






书 记 员


王 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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