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沪02行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冬春。
委托代理人张林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
委托代理人赵虹,女。
委托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海。
委托代理人许俊杰,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溪公司”)因投诉行政处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行初8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环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江,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赵虹、袁铮佳,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许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20年6月19日,环溪公司向浦东建交委邮寄投诉书,称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供水片区内管道路消火栓补建工程,于2020年1月6日举行了第一阶段技术标的开标评标活动。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以该项目政策上的调整为由,至2020年6月16日仍未组织第二阶段商务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并且决定将投标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系在知晓技术评标分结果和意中人不可能中标的情况下,而虚构政策调整情况,长时间中止项目第二阶段商务标的开标评标工作,目的是逼迫一些投标人放弃同意延长有效期,或者造成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足3家,妄图改变、推翻本项目评标结果。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存在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的违法行为。故请求浦东建交委:1、调查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供水片区内管道路消火栓补建工程2020年1月6日第一阶段开标评标情况;2、核查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2020年1月6日是否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针对本项目规划调整的正式文件;是否具有中止开标评标的法定情形;3、确认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中止本项目第二阶段开标评标活动构成违法,并责令其改正。浦东建交委收到环溪公司的投诉后,于同日受理并向环溪公司邮寄受理告知书。浦东建交委就投诉事项向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展开调查,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作出《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供水片区内管道路消火栓补建工程项目政策调整情况说明》,解释系该项目实施区域涉及南汇新城镇、万祥镇、泥城镇、书院镇,均属于临港新片区管辖范围内,故该项目未列入区发改委的浦东新区2020年基建计划,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浦环计财(2020)27号《关于下达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供排水项目)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浦环计财(2019)10号《关于下达2019年政府投资计划调整(供排水项目)的通知》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浦环保市容财(2019)2号《关于下达2019年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经比对其中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供水片区内管道路消火栓补建工程曾列入2019年计划但未列入2020年计划。浦东建交委据此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行政投诉处理意见,查明该项目于2020年1月6日完成第一阶段技术标的开标工作,第二阶段商务标开标原拟定于春节后进行。2020年2月5日,建设单位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供排水项目)的通知》,该项目实施范围因涉及南汇新城镇、万祥镇、泥城镇、书院镇,均属于临港新片区管辖范围,故未列入浦东新区2020年基建计划。目前,建设单位已多次请示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也正在进行沟通协商,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项目开评标工作一直处于暂停状态。浦东建交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环溪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投诉处理意见。
原审认为,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浦东建交委负责对浦东新区内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具有作出被诉投诉处理意见的法定职责。浦东建交委在收到环溪公司投诉书后,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本案中,环溪公司投标的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因该项目未能被列入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致使招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属于出现特殊情况的情形。浦东建交委作出被诉投诉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环溪公司主张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虚构政策调整,存在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的违法行为的意见,没有提供相应依据予以印证,其要求撤销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环溪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环溪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环溪公司上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无权调整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所立项目,一审法院仅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浦环计财(2020)27号《关于下达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供排水项目)的通知》,从而认定本招标项目未列入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系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之规定,项目政策调整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完成,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行为合法,系法律适用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辩称,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未对上诉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际影响,且上诉人已放弃涉案项目,更不会影响到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出现特殊情况,涉案招标工程最终未列入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招标人有权要求上诉人等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上诉人亦书面确认延长;被上诉人所作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述称,同意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另,本招标项目后未再继续。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依法具有作出被诉行政投诉处理答复的法定职权。浦东建交委依法受理环溪公司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投诉处理答复,行政程序合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之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本案中,涉案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由于该项目未能被列入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致使招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在出现上述特殊情况后,作为招标人的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有权延长投标有效期,故浦东生态局资管中心于2020年6月16日决定延长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待该项目政策落实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展开下一步的招标工作。上诉人亦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投标有效期确认函,同意招标人延长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被上诉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上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而驳回投诉,并无不当。综上,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作出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环溪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华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包建俊
书 记 员
倪 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