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848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冬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付晶晶,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霞,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156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青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此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8480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担保人王青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156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156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5,156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燕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卜文茜
书 记 员 王芙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