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6行初808号
原告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冬春。
委托代理人张林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
出庭应诉负责人赵永良,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桦。
委托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海。
委托代理人昝箖,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俊杰,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环溪工程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简称浦东建交委)所作行政投诉处理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中心(简称浦东生态环境局资产管理中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环溪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江,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副主任赵永良及委托代理人杨桦、袁铮佳,第三人浦东生态环境局资产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昝箖、许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建交委的下属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行政投诉处理意见书。对原告投诉招标人虚构政策调整,推迟二阶段开评标活动的事项,查明该项目于2020年1月6日完成第一阶段技术标的开标工作,第二阶段商务标开标原拟定于春节后进行。2020年2月5日,建设单位收到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供排水项目)的通知》,该项目实施范围因涉及南汇新城镇、万祥镇、泥城镇、书院镇,均属于临港新片区管辖范围,故未列入浦东新区2020年基建计划。目前,建设单位已多次请示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也正在进行沟通协商,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项目开评标工作一直处于暂停状态,故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原告环溪工程公司诉称,第三人浦东生态环境局资产管理中心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署中标合同等工作,在未向各投标人发布招标项目政策调整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延长投标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下属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投诉,要求确认招标人推迟二阶段开评标活动构成违法,2020年7月31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驳回原告的投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书,要求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请求。
被告浦东建交委辩称,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书未对原告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对原告作为投标方的原权利义务也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因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有权延长投标有效期,经审查原告参与投标的该项目,原定投标有效期为180天,该项目于2020年1月6日完成第一阶段技术标的开标工作,但之后由于政策调整,该项目未被列入浦东新区2020年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故投标人于2020年6月16日决定延长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待该项目政策落实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展开下一步的招标工作。原告亦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投标有效期确认函,同意招标人延长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故被告认定原告投诉的内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作出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书。
第三人浦东生态环境局资产管理中心述称,该中心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原告投诉的项目在2020年预决算中未被列入,属于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特殊情况,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书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投诉书,称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供水片区内管道路消火栓补建工程,于2020年1月6日举行了第一阶段技术标的开标评标活动。浦东生态环境局资产管理中心称由于该项目政策上的调整,至2020年6月16日仍未组织第二阶段商务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并且决定将投标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浦东生态环境局资产管理中心在知晓技术评标分结果和意中人不可能中标的情况下,虚构政策调整情况,长时间中止项目第二阶段商务标的开标评标工作,目的是逼迫一些投标人放弃同意延长有效期,或者造成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足3家,妄图改变、推翻本项目评标结果。浦东生态环境局资产管理中心存在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的违法行为。故请求被告1、调查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供水片区内管道路消火栓补建工程2020年1月6日第一阶段开标评标情况;2、核查浦东生态环境局资产管理中心2020年1月6日是否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针对本项目规划调整的正式文件;是否具有中止开标评标的法定情形;3、确认浦东生态环境局资产管理中心中止本项目第二阶段开标评标活动构成违法,并责令其改正。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诉后,于同日受理并向原告邮寄受理告知书。被告就投诉事项向第三人展开调查,第三人作出《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供水片区内管道路消火栓补建工程项目政策调整情况说明》,解释系该项目实施区域涉及南汇新城镇、万祥镇、泥城镇、书院镇,均属于临港新片区管辖范围内,故该项目未列入区发改委的浦东新区2020年基建计划,第三人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浦环计财[2020]27号《关于下达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供排水项目)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浦环计财[2019]10号《关于下达2019年政府投资计划调整(供排水项目)的通知》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浦环保市容财[2019]2号《关于下达2019年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经比对其中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供水片区内管道路消火栓补建工程曾列入2019年计划但未列入2020年计划。被告据此作出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书,告知该项目开评标工作处于暂停状态的原因,并作出了驳回投诉的处理意见。原告不服,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及附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凭证、情况说明、《关于下达2019年政府投资计划调整(供排水项目)的通知》、《关于下达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供排水项目)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浦环保市容财[2019]2号《关于下达2019年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被告负责对浦东新区内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具有作出被诉投诉处理意见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诉书后,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本案中,原告投标的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因该项目未能被列入2020年政府投资计划,致使招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属于出现特殊情况的情形。被告作出被诉投诉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主张第三人虚构政策调整,存在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的违法行为的意见,没有提供相应依据予以印证,其要求撤销被诉行政投诉处理意见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长缨
审 判 员
丁雅玲
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
书 记 员
孙佳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