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执54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Y区165室。
法定代表人:袁冬春,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00弄3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2民终430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上海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59833.78元、赔偿停工损失30000元,被执行人***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森垚物业支付司法鉴定费32879元。因义务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环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162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森垚(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毛 华
审 判 员 张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振芳
书 记 员 孙晓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