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1民初3230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三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