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43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青云路城市方舟1栋A**1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102民初7449号民事判决书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终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708439.83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176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0元、执行费19484元。但被执行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769959.83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1769959.83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