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凯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财保94号 申请人:***,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南明区青云路城市方舟1栋A**10层。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708439.3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凯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8439.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