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5民初977号之一
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科兴路2号之一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GR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黄梓涵,女,199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广东骊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南门码头下片区三巷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55EDHW2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岭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岭亭东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2505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梓涵、广东骊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岭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48元减半收取计8224元,由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锐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