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岭亭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5民初977号之一 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科兴路2号之一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GR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黄梓涵,女,199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广东骊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南门码头下片区三巷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55EDHW2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岭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岭亭东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2505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梓涵、广东骊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岭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48元减半收取计8224元,由原告广州优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锐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