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4执286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周官屯村变电东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路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单长胜,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
申请执行人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长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4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长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61000元,未执结标的16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赤军
人民陪审员 吕多江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