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421号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仁里集镇。
法定代表人:**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镇周官屯村变电东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路国。
被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