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987号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仁里集镇。
法定代表人:**月,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镇周官屯村变电东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路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也未向我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蕊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987号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仁里集镇。
法定代表人:**月,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镇周官屯村变电东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路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也未向我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