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单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4378号
原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路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长胜,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单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单长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计2680元,由原告济南强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