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721号******
原告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中心市政府大楼A区3楼331室。******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拙,贵州准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821259。******
被告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国泰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850931。******
被告**,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为403.419289万元及利息,未达到本院的受案标准,因此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由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认为,对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省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以下,以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省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被告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被告***、***、***、***在贵阳市范围,本案的诉讼金额为403.419289万元及利息,本息共计439.727025万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因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贵阳市××新区,属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俊******
代理审判员庞敏******
代理审判员彭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