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1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大唐东原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70353A。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委托代理人熊玉,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执行人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3959607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01月2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执行人罗麟子,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罗祥武,男,1962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陈骏,男,1982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受理的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罗麟子、罗祥武、陈骏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115执111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闻 云
审判员  肖 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曾伟
书记员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