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1049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华庭2007-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200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山路100号南山大厦8层0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29336XW。******
法定代表人:麦延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光炎,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反诉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原告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被告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37.6元,减半收取为8368.58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反诉案件受理费3271.48元,减半收取为1635.74元,由被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被告清退。******
审判长刘湘******
人民陪审员*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