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破申30号
申请人: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山路100号南山大厦8层04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F5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酬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酬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氏公司)申请对酬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案件向本院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审查期间,穆氏公司申请撤回对酬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穆氏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春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樊星
书记员尚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