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2211

申请执行人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山路100号南山大厦804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F5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82号裁决,于20174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尾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以人民币十五万元为基数,自20141110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的相应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六元。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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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高春晖
执行员潘冰

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