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财保3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0)苏0492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该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最后一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应更正为“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赵晋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