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9889号
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华,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