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奥多比公司与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约瑟市。
法定代表人DanielC.Poliak,该公司助理总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称,其系各个版本的Photoshop、Illustrator、Flash、Dreamweaver、Fireworks、Acrobat、Premiere等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申请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系列软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将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鉴于安装有非法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均在被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内,申请人凭借自力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同时,由于涉案证据均为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数据,具有无形性并极易被藏匿或以卸载、删除、格式化等方式予以毁灭,从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造成困难,故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未经授权的Photoshop、Illustrator、Flash、Dreamweaver、Fireworks、Acrobat、Premiere系列软件。申请人就上述申请提供了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它设施设备上的AdobePhotoshop、AdobeIllustrator、AdobeFlash、AdobeDreamweaver、AdobeFireworks、AdobeAcrobat、AdobePremiere各系列软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等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吕清芳
审判员*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俞海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