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执1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绮旋,女,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开平市长沙区宝源路。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开平市幕沙路。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开平市幕沙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开平市长沙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住。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长镇路。
被执行人: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君堂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龙德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佑一城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三江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宝源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宝源路。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思明路。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塘口镇宅群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开平市祥龙一区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绮旋、***、***、***、**、***、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佑一城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5民初5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绮旋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5580000元、以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447.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中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佑一城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包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位于恩平市君堂镇锦水湾商贸区礼盛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由另案进行处置,保全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恩平市君堂镇锦水湾商贸区礼盛路5号的土地使用权。执行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绮旋名下的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路62号首层001、177、180铺位、坐落于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16号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思明路风采花园东区18幢、19幢首层102号铺位、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路62号首层178、050、051、179铺位。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05执1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绮旋、***、***、***、**、***、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佑一城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