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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执11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陈绮旋,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香港人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长沙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佑一城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塘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被执行人: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开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绮旋、***、***、***、**、***、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佑一城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5民初4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绮旋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担保代偿款本金3868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佑一城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42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22.7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包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35.79元,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花园××号××号××号××层××号××、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花园××号××号××号××号铺位、202号铺位、203号铺位经本院一拍、二拍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245706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本院裁定将上述房产作价2457062元(其中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花园××号××号××号××层××号××作价1007395.42元,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花园××号××号××号××号铺位作价270276.82元,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花园××号××号××号××号铺位作价589694.88元,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花园××号××号××号203号铺位作价589694.88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相应债务,评估费8642.66元、拍卖服务费3880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提取被执行人的租金收益314068.05元,其中233901.0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拍卖房产,其中垫付评估费8642.66元、拍卖服务费3880元,抵债受偿2457062元,扣划被执行人235.79元,提取被执行人的租金收益314068.05元,其中233901.0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合计受偿得款2678676.16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05执11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绮旋、***、***、***、**、***、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佑一城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