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财保35号
申请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1,女,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现住开平市长沙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申请人:**1,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42************。
被申请人:冯坤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42************。
被申请人:广东隆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开平市***********,香港居民。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开平市***********,香港居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开平市长沙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申请人:**2,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申请人:**1,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住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申请人: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君堂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开平市佑一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2。
被申请人: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现住开平市,香港居民。
申请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1、**1、冯坤霞、广东隆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1、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佑一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总值306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1、冯坤霞、广东隆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1、恩平市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开平市佑一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新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市万国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开平市泰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市花水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平好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61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