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0954号 原告: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3857A,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新裕泰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35012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杭州东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6元,减半收取6288元,由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