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082号之二 原告: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和方兴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546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杭州东软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3501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2元,减半收取3281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651元,原告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