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082号 原告: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和方兴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546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杭州东软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35012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