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执异9号
申请人(第三人):台州市路桥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855860582。
法定代表人:蒋孔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春天,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双双,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纬二路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39237946N。
法定代表人:孙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72003。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富仕路。组织机构代码:74584096-0。
法定代表人: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金水路。组织机构代码:255291532。
法定代表人:蒋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193582。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城街。组织机构代码:61000786-7。
法定代表人:尚军。
被执行人: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樱花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155447。
法定代表人:应东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应春富,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徐云飞,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贷款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富仕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房产公司)、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商务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台州市路桥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鼎盛公司称,其已受让本案债权,请求:变更鼎盛公司为本院(2017)浙10执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8日,本院受理台信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鼎贷款公司、九鼎富仕公司、九鼎房产公司、九鼎集团公司、九鼎商务公司、东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浙10执52号。2019年10月8日,台信公司将其持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鼎盛公司,之后并通知了被执行人。由此,鼎盛公司已成为被执行人及相应保证人的合法债权人。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鼎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债权转让确认书等材料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以下简称路桥中行)诉九鼎贷款公司、九鼎富仕公司、九鼎房产公司、九鼎集团公司、九鼎商务公司、东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浙台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判令:九鼎贷款公司返还给路桥中行借款本金73305508.3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赔偿路桥中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九鼎富仕公司、九鼎房产公司、九鼎集团公司、九鼎商务公司、东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422141元,由九鼎贷款公司负担,九鼎富仕公司、九鼎房产公司、九鼎集团公司、九鼎商务公司、东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九鼎贷款公司、九鼎富仕公司、九鼎房产公司、九鼎集团公司、九鼎商务公司、东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逾期未履行,权利人路桥中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浙10执52号案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权利人路桥中行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经信达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浙10执异15号执行裁定,变更信达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路桥中行的权利义务由信达公司继受。2019年5月28日,信达公司将其受让的本案债权转让给台信公司。经台信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浙10执异32号执行裁定,变更台信公司为本院(2017)浙10执5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台信公司与鼎盛公司及作为清收方的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台信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鼎盛公司。同年10月11日,台信公司、鼎盛公司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本案债权已由台信公司转让给鼎盛公司,并要求向鼎盛公司履行本案债务。2020年4月3日,各被执行人签收了台信公司送达的关于台信公司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鼎盛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后,申请执行人台信公司向本院出具一份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其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鼎盛公司。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浙10执52号执行案件材料及申请人鼎盛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台信公司已将其受让的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鼎盛公司,且书面予以认可,则鼎盛公司现提出的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台州市路桥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浙10执5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递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李宏亮
审 判 员 张剑锋
审 判 员 金文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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