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执异11号
申请人(第三人):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7幢北商务区4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DW1NN4B。
法定代表人:陈方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纬二路1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39237946N。
法定代表人:孙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1935822。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樱花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1554477。
法定代表人:应东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富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58409604。
法定代表人: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国际塑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06837675X8。
法定代表人:黄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2552915322。
法定代表人:蒋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应春富,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徐云飞,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阮孟亮,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王丽花,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徐文荣,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郏卫红,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应奇益,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应茜羽,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国际塑料城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阮孟亮、王丽花、徐文荣、郏卫红、应奇益、应茜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其已受让本案债权,请求:变更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3日,本院受理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国际塑料城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阮孟亮、王丽花、徐文荣、郏卫红、应奇益、应茜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浙10执5号。2019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9)浙10执异29号执行裁定,变更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已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申请人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本案债权。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债权转让确认书等材料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国际塑料城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阮孟亮、王丽花、徐文荣、郏卫红、应奇益、应茜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10民初205号判决,判令: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34847500元及利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古街社区邮电路的房地产等五处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在判决确定的相应的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对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台州市路桥国际塑料城有限公司对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320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春富、徐云飞、阮孟亮、王丽花、徐文荣、郏卫红、应奇一、应茜羽对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46094元,由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国际塑料城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阮孟亮、王丽花、徐文荣、郏卫红、应奇益、应茜羽负担。判决生效后,因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富仕广场有限公司、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国际塑料城有限公司、应春富、徐云飞、阮孟亮、王丽花、徐文荣、郏卫红、应奇益、应茜羽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以(2017)浙10执5号案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浙10执异29号执行裁定,变更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2020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月29日,各被执行人签收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该公司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一份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其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浙10执5号执行案件材料及申请人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受让的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且书面予以认可,则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提出的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台州市鑫荣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浙10执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递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李宏亮
审 判 员 张剑锋
审 判 员 金文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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