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4607号
原告: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一支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丁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奇,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鹏,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前程商务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倪爱然。
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艺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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