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9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前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爱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敬,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长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iv>
法定代表人:张俊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荣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宁,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长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9.1.3条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上诉人交货检验的抽样检验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上诉人供应预拌混凝土的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14日,交货检验的抽样检验时间未覆盖预拌混凝土交货的整个阶段,以此交货检验结果尚不足以确定被上诉人所交付的预拌混凝土是否全部质量合格,应进一步进行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刘云峰
审判员 杨根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