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执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丽水市

莲都区南阳小区2幢506室。

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绿

谷信息产业园天宁孵化基地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110014848892XU。

法定代表人:**东。

被执行人:**东,男,1965年3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

都区囿山新村23幢407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

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02民初7125号

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

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

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

案件受理费441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丽威

科技有限公司、**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

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东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

公司、**东逾期报告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

技有限公司、**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

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

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

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东每月4000元退休金,

本院(2020)浙1102执985号案件扣留,定时提取,本案参与

分配。截至2020年7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

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

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东拒不履行,本

院已对被执行人**东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其采取

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

司、**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

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东暂无可供执

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02执9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

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林旭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樊任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