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执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丽水市
莲都区南阳小区2幢506室。
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绿
谷信息产业园天宁孵化基地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110014848892XU。
法定代表人:**东。
被执行人:**东,男,1965年3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
都区囿山新村23幢407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
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02民初7125号
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
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
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
案件受理费441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丽威
科技有限公司、**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
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东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
公司、**东逾期报告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
技有限公司、**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
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
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
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东每月4000元退休金,
本院(2020)浙1102执985号案件扣留,定时提取,本案参与
分配。截至2020年7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
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
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东拒不履行,本
院已对被执行人**东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其采取
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
司、**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
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东暂无可供执
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02执9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
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林旭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樊任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