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82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锦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341XG。
法定代表人: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祥,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恒汇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恒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48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