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新0102民催3号
申请人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9314,出票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13日,付款行哈密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后申请人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邢 蓉
书记员 刘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