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与宜兴新丝路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2民初10016号
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公司)与被告宜兴新丝路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丝路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安平、仇欣,被告新丝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因无力向恒汇公司偿还代偿款项,由与其公司有关联的新丝路公司将名下资产抵偿,三方据此签订资产抵偿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抵偿资产的客观情况,三方签订资产抵偿协议后未能办理权属登记,但该客观原因与资产受让人恒汇公司无关,所有权暂时不能办理也并不等同于涉案资产不能转让和交付,新丝路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即将抵偿资产实际交付给恒汇公司占有使用,恒汇公司对抵偿资产也进行了支配并获取收益。对于涉案抵偿资产,新丝路公司在建造办公楼时办理了部分审批手续,存在的违法建造办公楼问题系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处理的范畴,新丝路公司也因此被处以罚款,故可予确认办公楼为新丝路公司合法享有的财产。因恒汇公司及新丝路公司暂未提供除办公楼外其他资产的建造审批手续,故本院确认新丝路公司名下办公楼的财产权益归其公司所有,其他资产恒汇公司可依约占有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于2012年、2013年向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丰义支行)申请银票敞口及贷款,恒汇公司为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嗣后,因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恒汇公司向农商行丰义支行代偿本息6070150.16元。2018年7月27日,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销。 2014年3月25日,恒汇公司、新丝路公司、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资产抵偿协议1份,载明新丝路公司与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在同一区域办公,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贷款也实际由新丝路公司使用,故新丝路公司同意以相应资产为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向恒汇公司清偿欠款。三方在协议中约定:1.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日,恒汇公司代偿本息为6070150.16元,该款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为确保恒汇公司实现债权减少损失,新丝路公司同意以公司资产(除已抵押给其他银行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财产外)为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向恒汇公司清偿债务。2.清偿债务的资产明细为:⑴钢混结构办公楼一幢,约2500平方米;⑵钢混结构宿舍楼二幢,面积分别约800平方米、400平方米;⑶钢混结构门卫一间,约65平方米;⑷排架车间二间,约2200平方米;⑸水泥场地,约1500平方米;⑹砖砌围墙,约750平方米;⑺其他装饰、装修、门牌、简易房、简易棚、钢板房等。3.三方确认以上述资产向恒汇公司清偿,恒汇公司占有上述资产后,与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的债务消灭,如将来处置房产时,评估价值超出代偿金额或低于代偿金额的,均不再以此主张权利。4.新丝路公司确保上述抵偿资产为其公司所有,建造时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同意,并承诺上述资产不存在法院查封等权利瑕疵,同时应确保恒汇公司对上述资产的实际取得,否则新丝路公司、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仍应对恒汇公司债权本息负继续清偿责任。 2006年,新丝路公司依法取得位于宜兴市.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新丝路公司开始筹备建造办公楼,并于2011年经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将办公楼工程直接发包给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新丝路公司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申请补办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即将办公楼建设完工,因涉嫌违法施工,于2011年6月15日被宜兴市建设局处罚5000元。新丝路公司建好涉案办公楼后,又陆续建造了宿舍、车间等,均未能办理产权证。2009年1月1日,新丝路公司将涉案厂房等资产出租并由恒汇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自2018年7月1日起,恒汇公司将涉案厂房等资产出租给吴跃使用,每年收取租金450000元。 审理中,恒汇公司与新丝路公司确认涉案资产不存在法院查封或为他人设置抵押等限制情况。 以上事实,有代偿证明书、付款凭证、工商信息、资产抵偿协议、勘察报告、审查意见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招投标合同备案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竣工验收报告、租赁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确认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与宜兴新丝路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抵偿协议有效。 二、确认资产抵偿协议所列办公楼一幢(详见资产明细清单)的财产权益归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92元,减半收取计27146元,由恒汇公司负担7146元,新丝路公司负担20000元。恒汇公司预交诉讼费用2000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新丝路公司应负担费用2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思远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