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黑0206执恢1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合同价款304856.40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圣智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王宏伟
书记员 宿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