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138号
申请人: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锦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341X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兴市鑫隆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6839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鑫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恒汇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隆公司、***合计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隆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