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

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申请四川一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恢35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一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琪。
申请执行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一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郭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一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郭琪银行存款359141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20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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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邱梦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