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1743号
申请人: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火炬园E3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1656094N。
法定代表人:牛光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79031600G。
法定代表人:罗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427.3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427.3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