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

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17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园火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1656094N。
法定代表人:牛光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79031600G。
法定代表人:罗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豫0702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427.37元。原告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427.3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