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1743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园火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1656094N。
法定代表人:牛光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79031600G。
法定代表人:罗优。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4元,减半收取4702元,保全费3322.14元,由新乡市振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