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山西中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11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临猗县。被执行人:山西中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晋0802执115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联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