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民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蚌埠镇店忠路与国道交叉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5095364P(1-1)。
法定代表人:孙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佳伟,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示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2476178B。
法定代表人:干兴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张万星,安徽会峰(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电力公司)、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瑞阳房产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泰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瑞阳房产公司支付东泰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款1609000元,并以894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60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止;(不服数额476450元);3、两审诉讼费用由瑞阳房产公司承担。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条1款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是图纸设计的范围内所含全部内容。而图纸设计的范围内并不包括高压环网柜。虽然在向供电公司移交的资产表中有环网柜,但该资产移交表中是载明哪些设施移交产权给供电公司的,不代表资产移交表中的全部设施就应该全部是电力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该环网柜是供电公司在电力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接入供电公司电网正式送电运行前要求开发商另行配置的,是起到高压分支作用,是为了其他相邻小区也能使用同一根高压电线输送的电力,没有该高压环网柜,供电公司就不予供电,而不是说电力建设施工工程没有完工或验收不合格。就瑞阳房产公司开发的“君临。瑞阳华府”小区而言,即使没有该环网柜,也不影响整个电力工程的使用,本小区内的电力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完全可以直接接入高压线通电照常能够送电运行。只不过是相邻的其他小区就不能再从同一根高压线上接电使用。涉案的高压环网柜实际也不仅仅是供瑞阳房产公司开发的瑞阳小区一家在独家使用,其他小区也在共同使用。有了该高压环网柜,其他相邻小区可以共同享用,而不需再在其小区内另行增置高压环网柜,就可以直接从环网柜中分支接线供本小区使用。本案审理的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东泰电力公司完成合同约定和图纸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即视为完成全部义务,一审在没有正确查明高压环网柜用途和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情况下即认定环网柜也系东泰电力公司的施工范围,显然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案由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的范围是东泰电力公司(施工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高压可靠性T接费用不是工程施工内容,也不是为完成施工内容而发生的费用,而是在电力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接入供电公司电网正式送电运行前向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电补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33号),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该文件明确规定了高压可靠性T接费用收取的对象是用电户,非电力施工企业。本案是因为瑞阳房产公司作为瑞阳华府小区的开发商用电户申请高可靠性供电所以向供电公司缴纳的高压可靠性T接费用,具体费用的金额也是按照用户受电电压等级、供电方式(架空线、电缆)、供电容量及单位容量收费标准确定,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根本就无关。一审在没有正确查明高压环网柜用途和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情况下即认定环网柜也系东泰电力公司的施工范围、在没有正确查明高可靠性T接费用具体概念和收费原因的情况下认定该费用由东泰电力公司承担,判决该两笔费用由东泰电力公司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判决错误。
瑞阳房产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一次性包干价,工程施工合同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第4.2.4款、第5.3、5.4、5.6款对东泰电力公司的施工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东泰电力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直至涉案工程除自管部分移交供电部门验收供电,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一次性包干价内。涉案环网柜及T接费用均系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东泰电力公司承担。东泰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
瑞阳房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瑞阳房产公司支付东泰电力公司工程款201470.44元(不服一审判决数额为931079.56元);二审诉讼费由东泰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合同虽为一次性包干价,但该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中,对东泰电力公司的施工范围及应该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明确约定,东泰电力公司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相应的工程量,瑞阳房产公司才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一审中瑞阳房产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涉案施工合同、由东泰电力公司委托制作的涉案工程图纸、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审核说明,初步证明了东泰电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格,且瑞阳房产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向法庭释明如法庭认为依旧应由瑞阳房产公司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瑞阳房产公司要求对东泰电力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格进行司法鉴定。按照案涉合同第四条质量标准中约定,涉案工程验收供电及将涉案部分工程移交供电部门本身就是东泰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但涉案工程是否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不代表东泰电力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了涉案全部工程量且东泰电力公司在一审中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综上,一审法院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特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东泰电力公司辩称,瑞阳房产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一审认定不予采信瑞阳房产公司辩称东泰电力公司部分工程未施工,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范围内所含全部工程。根据一审提供的施工图纸和东泰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的基本事实,足以认定东泰电力公司已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瑞阳房产公司在一审提供的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情况审核说明,从法律和证据规定说,顺风公司作为工程项目咨询机构,最多也只是对涉案工程量进行审核,但其竟然证明东泰电力公司未施工,超出其业务范围,该证明完全是为了瑞阳房产公司为抗辩工程款支付量身制作的伪证。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内容,均不能认定东泰电力公司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其他具体内容一审时已质证),东泰电力公司一审补充了书面证据证明该情况审核说明是不真实的。瑞阳房产公司从施工结束、交付验收使用至本案诉讼前,从未向东泰电力公司提出所谓的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2018年11月30日瑞阳房产公司财务在对账时对合同内工程价款无异议,也未提出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款。对账后,又转账支付工程款50万元,瑞阳房产公司已经收到全部涉案工程款发票,也未提出异议并抵扣入账,这些都能充分证明瑞阳房产公司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涉案电力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移交给供电部门,在移交时附有详细的移交清单及相关图纸,足以证明供电部门在接收移交时对相关资产和实际施工与图纸是否一致,做过认真审核,也能证明东泰电力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图纸设计范围内全部工程。瑞阳房产公司对其应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认定东泰电力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东泰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瑞阳房产公司支付东泰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款1609000元,利息损失182378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并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止;2、瑞阳房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4日,东泰电力公司(乙方)与瑞阳房产公司(甲方)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君临•瑞阳华府小区6945KVA供配点工程。工程地点:定远县定城镇迎宾路南、靠山路东;二、工程承包范围:1、新建1条由双塘变电所Ⅰ段母线的瑞阳165开关及移交部分和自建自管部分的电力设备、一户一表及其配电箱配套、电缆试验、安装、检测、验收、直至送电全工程(图纸设计的范围内包含的全部内容,其中一台630K**箱变由甲方提供);2、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直至通电、一户一表移交所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全部工程内容(配电房土建工程除外);....;三、合同工期:3.1一期工程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2月10日前竣工,二期工程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7月31日前竣工,三期工程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四、质量标准:4.1工程质量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4.2.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代表甲方向定远县供电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负责通过验收供电;五、合同价款及支付:5.1合同价1、本工程采用一次性包干合同价为人民币陆佰肆拾肆万柒仟元整(6447000元)。2、本工程甲方推荐乙方使用成套设备为高压低柜、变压器及高低压电缆其配置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要求,乙方如调换上述设备需经甲方同意,其产品质量要在同一档次(附推荐设备配置一览表);3、合同价款包含合同承包范围的全部高低压配电系统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运费、保管、安装、调试、检测(包括高低压配电材料设备的专项检测)、质量监督、施工水电、验收、培训、运行及调试所有必须的设备、附件、工具的材料采购及相关的一切费用;4、合同价款包括为完成该项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合同明示、暗示的一切费用;6、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及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保险等应向支付部门缴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5.2付款方式1、本合同不预付工程款,支付进度款为:①工程主要设备进入工地现场后支付设备货款的60%;②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完成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70%;③移交部分完成交付后付清部分全部工程款(移交事项参照龙星御东府项目)。自管部分送电后七日内付至该部分工程总款的70%。正常运行六个月无问题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到期,如无质量问题,甲方需在7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九、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是9.1.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9.1.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9.1.3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9.2.1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照乙方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9.2.2由于乙方原因治疗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9.2.3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9.2.4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9.4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起诉;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0.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0.3本合同发生的相关图纸、基数资料、预算书、传真等纸质材料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保修范围及时间11.1乙方提供的设备一年内非甲方认为因素损毁,由乙方在六小时之内委派专业人员进行无偿抢修及故障设备更换,如因甲方认为损坏,乙方在六小时内派专业人员抢修,甲方支付相应人工和材料费;十二其他款项12.1此工程施工图纸等一切报批、审核相关文件由乙方按照君临瑞阳华府规划设计方案的实际情况进行报批、核准。此项工作由乙方全权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12.2根据滁州瑞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关于赵应国股东强典施工问题的意见》,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另加柒拾万元人民币。12.3《关于赵应国股东强电施工问题的几点意见》适用本合同。12.4以前所签有关强电施工合同无论是否有限都视为无效合同,一切以本合同为准。”双方分别在该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约定的涉案工程款合计为7147000元,瑞阳房产公司现已经向东泰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5538000元。另查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瑞阳房产公司出具《高压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载明现场检验意见为:“合格”,瑞阳房产公司在该意见单客户签收处盖章确认。2018年1月31日瑞阳房产公司(甲方)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乙方)签订《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约定甲方将投资形成的君临•瑞阳华府配电工程(移交范围包括电力线路、开闭所、配电房等电力设备)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给乙方,乙方受让该资产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移交资产金额为人民币5449896元。双方并对移交固定资产及其设备评估明细进行了明确。2018年2月2日,瑞阳房产公司向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支付高压可靠性T接费用198450元,并预购254500元电费。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出具《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送电通知单》,载明:“运检部:兹有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45KVA新装工程该公司配电变压器及其电气安装工程已经定远供电公司工程验收组验收,该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安装设计要求,各种高低压设备质量符合入网条件,相关资料齐全,合同已签订,具备送电条件,同意接入公司电网运行”。再查明,瑞阳房产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将涉案工地上的高压环网柜工程交由案外人汪旭施工,并向其先后支付工程工程款27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瑞阳房产公司、东泰电力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地上的高压环网柜及高压可靠性T接费是否在涉案工程范围内,根据双方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约定合同价款包括合同承包范围的全部高低压配电系统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检测及完成该项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合同明示、暗示的一切费用。而高压环网柜及高压可靠性T接费均用于涉案工程中,且高压环网柜在瑞阳房产公司向供电公司移交的资产范围内,故高压环网柜应当由东泰电力公司施工安装,高压可靠性T接费也应当由东泰电力公司缴纳,瑞阳房产公司代为施工和缴纳的款项应当从瑞阳房产公司欠东泰电力公司工程款内扣除。瑞阳房产公司辩称东泰电力公司部分工程未施工,东泰电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瑞阳房产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工程款也为双方采用一次性包干价格,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扣除瑞阳房产公司缴纳的高压可靠性T接费198450元和高压环网柜安装费用278000元,剩余1132550元(7147000元-5538000元-198450元-278000元)瑞阳房产公司应当支付。关于东泰电力公司主张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计算方式,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管部分送电后七日内付至该部分工程总款的70%;正常运行六个月无问题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到期,如无质量问题,在7工作日内支付。涉案工程于2018年2月11日送电使用,故瑞阳房产公司应当在2018年8月11日支付6432300元(7147000元×0.9),剩余714700元质保金应当在2019年8月18日支付。瑞阳房产公司已经支付5538000元,扣除瑞阳房产公司缴纳的高压可靠性T接费198450元和高压环网柜安装费用278000元,故在2018年8月11日尚欠417850元(6432300元-5538000元-198450元-278000元),截止2019年8月19,瑞阳房产公司应当支付1132550元(714700元+417850元),对于逾期后的利息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132550元及逾期利息(以417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32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22元,由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5922元,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
二审中,东泰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交:1、工程款统一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东泰电力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瑞阳房产公司开具涉案工程款全部发票,经瑞阳房产公司入账抵扣。2、工程款支付明细复印件一张(东泰电力公司制作,瑞阳房产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的),证明瑞阳房产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对合同价款7147000元予以确认,没有提出东泰电力公司有未完成施工部分。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1和证据2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中,瑞阳房产公司申请证人左某出庭作证,证明左某是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案涉工程预算的,接到业主委托,对强电施工内容出预算书,左某依据施工合同及图纸,对涉案工程现场核量,有部分工程未完成,按合同约定必须全部完成工程才能拿到工程款,未全部完成就要减量扣除。本院认证意见为:证人左某的证人证言依据的是瑞阳房产公司一审时提交的其单方委托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制作的情况审核说明,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东泰电力公司不认可该证人证言,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案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包含合同承包范围的全部高低压配电系统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运费、保管、安装、调试、检测(包括高低压配电材料设备的专项检测)、质量监督、施工水电、验收、培训、运行及调试所有必须的设备、附件、工具的材料采购及相关的一切费用;合同价款包括为完成该项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合同明示、暗示的一切费用;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及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保险等应向支付部门缴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高压环网柜及高压可靠性T接费应属于为完成该项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合同明示、暗示的一切费用),故一审法院认定东泰电力公司未施工的高压环网柜及高压可靠性T接费应当予以扣除并无不妥。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6月28日检验合格,且有瑞阳房产公司盖章确认,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同意案涉工程接入公司电网运行。对东泰电力公司未施工的高压环网柜及高压可靠性T接费已经予以扣除,瑞阳房产公司认为东泰电力公司还有其他工程未施工,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其提交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东泰电力公司和瑞阳房产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7.5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东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446.75元,上诉人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负担1311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 奎
审判员 桑泽祥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魏雅
书记员岳陈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